个人资料保护法

作为数据主体(数据所有者),您可以根据《KVK 法》第 13 条的规定,就该法第 11 条和以下 9 条所列的权利提交请求。 您可以将请求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我公司总部 "Atatürk PlastikOSB Mahallesi 3 Cadde No:5 Menemen/İzmir",或发送至我公司的注册电子邮件 (KEP) 地址 "[email protected]"。

在您的申请中;

● 如果是书面申请,请提供姓名和签名、
● 土耳其共和国公民的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如有)、
● 住宅或工作场所地址,以便发出通知、
● 用于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
● 需求问题、
根据上述公报第 5/2 条的规定,这些信息是必须提供的,但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其中一项或多项信息的申请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 法》第 11 条的规定,您可以提交以下申请:

1. 您可以了解您的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
2. 如果您的个人数据已被处理,您可以要求获得相关信息
3. 您可以了解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的目的,以及这些数据是否用于预期目的
4. 您可以了解您的个人数据在国内或国外传输给了哪些第三方
5. 如果您的个人数据处理不完整或不准确,您可以要求更正
6. 您可以要求删除或销毁您的个人数据
7. 您可以要求将您的更正、删除或销毁要求通知给个人数据被转让给的第三方
8. 如果完全通过自动化系统对您处理过的个人数据进行分析而产生对您不利的结果,您可以反对这种结果
9. 如果由于非法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给您造成损失,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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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此处阅读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说明文本。